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

團務委員會證書申請、補(換)發相關事宜

一、依據童軍總會章程規定辦理。
二、凡公私立學校、機關、團體、社區,有益辦理童軍團者,均應先籌組團務委員會,並向所在地院轄市或縣市童軍會,申請籌設中華民國童軍團,經核准登記後,始能辦理活動。
三、團務委員會證書之申請、補(換)發證書應由所屬縣市童軍團提出申請造冊(單位名稱、童軍團名稱、成立日期、團址所在地)並完成「童軍業務管理系統」童軍團登記後,送本會審核,由所屬童軍會代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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